废旧水井须封闭填埋保安全

2017-01-09 17:00:22来源: 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 |

近年来,偶有发生的废井伤人事件给我们敲响了报废井处理的警钟。为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细则》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要求,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

 

《细则》规定,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取水的或干涸的;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标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应予以报废。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报废申请,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10日内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审核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村(居)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审核后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村(居)委会负责处置。

 

《细则》规定,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或填埋的方法;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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