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场规则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超市”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网上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或平台)是建立在兵器工业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用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成员单位)及其他合作单位采购商品的网上交易平台。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授权,负责网上超市的日常运营管理等事宜。

网上超市采用会员制管理。本规则适用于网上超市所有会员。

第二条 定义

网上超市网址:http://ar.norincogroup-ebuy.com

会员:指在网上超市进行交易的所有用户,必须经过注册才能成为会员。

交易角色:会员进行交易前必须申请交易角色,交易角色包括客户及供应商。

客户:在网上超市上购买商品的会员。

供应商:在网上超市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会员。

一类供应商: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规定准入的供应商,简称集团级供应商,服务于平台所有客户。

二类供应商:由一类供应商授权的代理商,经营一类供应商商品,为一类供应商订单执行提供支撑,服务于平台所有客户。

三类供应商:集团公司系统内子集团或其他合作单位推荐准入的供应商,仅服务于推荐单位,简称子集团级供应商。

四类供应商:平台优选的供应商,服务于平台所有客户。

平台自营:平台做为供应商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按一类供应商管理。

验货:指客户在收到商品后对商品的外观或产品性能进行检验,确定该产品与网上超市上商品信息及服务描述是否一致。

验票:指供应商按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客户收到发票后对发票上所填的信息进行确认。

第三条 交易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客户仍可在非交易时间下单,但供应商响应订单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

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在交易日暂停营业,网上超市会在网站(https://www.norincogroup-ebuy.com/wscs/index.htm)提前通知各会员。

第四条 官方邮箱         

ebuy@norincogroup.com.cnebuy1@cngc.com.cn;ebuy2@cngc.com.cn;专门用于网上超市向会员发送交易等业务相关信息。

ebuy@ordins.com专门用于处理会员的咨询、建议、投诉等日常性的问题。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角色

第五条 用户交易角色

用户在申请网上超市交易角色时,按照页面提示完善所需资质、账户等相关信息。网上超市对用户提交的信息是否完整进行线上形式核查,必要时联系用户进行信息确认。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赋予相应角色。网上超市将通过预留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用户。

当用户交易角色启用时,网上超市将同时为用户开设专设的结算账户,用户可通过网上超市查询该结算账户的收支情况及余额。

当会员的行为违反兵器工业集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或网上超市交易规则时,网上超市有权暂停或注销会员账号。

第六条 客户

当买方为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或其他经网上超市书面确认的合作单位时,申请客户角色。

第七条 供应商

当卖方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申请供应商角色。

(一)与网上超市签署《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超市供应商入场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按一类供应商(集团级)管理或四类供应商(平台优选)管理;

(二)由一类供应商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超市供应商入场交易合作框架协议》要求推荐的代理商,按二类供应商管理;

 (三)由已开通子集团或其他合作单位网上超市的企业出具推荐函的供应商,按三类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 会员管理

用户在注册时设置的会员账户名称及密码为该会员管理员账户名及密码,各会员务必妥善保管好各自的账号,如若账号丢失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各会员自行承担。

一个会员账户下可设立多个子账号,子账户由拥有会员管理员权限的操作者设立并配置权限,操作方法见《网上超市操作手册》。

第二节 商品

第九条 商品发布

一类、三类及四类供应商角色启用后,可进行商品发布的操作,商品上架流程见《网上超市操作手册》。

供应商在发布商品时须依法对商品进行如实、详细描述,同时需列明所售商品产品质量保证、服务质量保证等售后条款。不得发布虚假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如发现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存在描述不实或质量问题,网上超市将强制下架该商品,并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平台在商品发布前进行商品审核:对商品价格(同类商品不高于主流电商平台)、上架品类权限(按集团公司网上超市线上集采说明执行)、商品信息(标题格式、品类、描述)等进行核查,通过后方可上架,如驳回上架需通知供应商驳回理由。

第十条 商品选购

客户在网上超市选购商品时,应甄别商品的发布信息(包括规格参数、服务承诺、价格等),如遇问题可与供应商进行咨询确认,以免误买。

客户下单时应维护开票信息、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方式等,如有需与供应商协商确认事宜在备注信息中维护。

第三节 订单的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订单确认

供应商须在24小时内在洽谈订单环节对订单进行确认,同时明确支付时限。如供应商未明确支付时限,则订单支付默认时限为100个自然日。先款后货的,客户未在有效期内支付货款,订单将自动超时作废。

如一类供应商指定二类供应商执行的订单,则由一类供应商在洽谈订单环节进行“指定代理商”。客户在订单付款环节可查阅具体执行订单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订单的成立与生效

订单项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完成先履行义务后,订单成立生效。买卖双方受其约束,并按订单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先款后货时,客户完成订单项下的付款义务后,订单成立生效。

先货后款时,供应商完成订单项下的发货义务后,订单成立生效。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取消订单

在客户提交订单后,可在以下的情形下取消订单:

(一)在供应商洽谈订单前,客户可提交取消订单申请,同时注明原因,供应商可进行确认或拒绝操作,如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平台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

(二)在供应商洽谈订单后,客户应首先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再提交取消订单申请,供应商可进行确认或拒绝操作。如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平台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

(三)客户在已支付订单货款后,不允许取消订单,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按退货退款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取消订单

供应商在洽谈订单后,不允许取消订单。

如该客户出现重大失信或违约事件,由平台确认后供应商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取消先货后款的订单。订单取消申请确认后,网上超市以短信形式通知客户。

第四节 付款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

先款后货的,客户应在订单支付时限内支付货款。

先货后款的,客户应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在与供应商约定的账期内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支付模式

网上超市根据商品属性不同,设置不同的支付模式。

(一)先款后货:现金支付、预付款支付、承兑汇票支付

(二)先货后款:账期支付

网上超市提供付款申请单及相应订单的打印功能供客户履行内部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包括电汇支付和扫码支付。

(一)电汇支付

1. 客户可依据订单对其平台账户充值,用于支付订单。客户在充值时应准确填写供应商结算账户信息,若填写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客户可在网上超市通过点击“结算账户余额”查看结算账户的余额。

3.如客户的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该订单货款时,客户可通过点击“确认支付”,将结算账户相应货款与订单匹配,完成订单支付。

(二)扫码支付

客户通过扫描订单页面二维码直接向供应商完成订单支付。

第十八条 承兑汇票支付

客户选购支持“承兑汇票支付”的商品时,将相应的电子票据通过商业汇票系统发送至供应商。由供应商进行电子票据的审核、登票、匹配订单,并通知客户“确认支付”。客户点击“确认支付”完成订单支付。若票据金额不足以支付订单时,客户需通过电汇支付的方式补齐货款。

第十九条 预付款支付、账期支付

客户选购支持“预付款支付”“账期支付”的商品时,支付流程同“现金支付”—电汇支付流程。

第五节 发货

第二十条 发货时间

先款后货的,供应商应在客户“确认支付”之日起按与客户约定的发货时间内发货。

先货后款的,供应商应在“洽谈订单”之日起按与客户约定的发货时间内发货。

第二十一条 发货

供应商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商提供物流配送服务。运单信息应当与商品信息一致。供应商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磁等保护措施及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交付客户。运输、包装、装卸及运输保险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如需客户承担由供应商在订单中维护。

商品交货时应当同时附有技术规格、使用说明、配套软件、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文件或技术资料应当是清晰、正确和完整的。

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或客户要求变更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的,应当在发货前协商一致,并留存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物流状态登记

订单的物流状态由供应商负责登记,物流节点至少应包括“已出库发货”和“客户已签收”两个物流状态。

供应商应在发货当天进行物流信息登记:委托第三方的,应列明发运公司及运单号;自行配送货物的,登记为自行配送,客户签收后保留原始签收凭证。

第二十三条 物流状态查询

客户可通过网上超市查看商品的物流配送状态。

第六节 商品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方式

客户在收到商品时应首先对商品数量、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商品的验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客户与供应商或物流商委派的人员进行当场签收。

(二)如客户未能与供应商或物流商委派的人员进行当场签收(即非当场签收),客户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货确认

供应商登记物流状态后,客户收到货物后如无异议应进行“验货确认”操作。若客户未进行“验货确认”操作,供应商可发起验货确认,即供应商点击“确认客户收货”,网上超市将通过短信或邮件方式提醒客户进行验货确认。

(一)客户收到货物,在收到网上超市验货提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进行 “验货确认”操作,验货完成时间以客户进行“验货确认”的时点为准;

(二)客户收到货物但未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货确认”操作的,视为客户无异议。验货完成时间以供应商进行“确认客户收货”的时点为准。

第二十六条 签收异议

如发现商品外观或数量异议,客户应保持商品原状,不可动用。当场签收的,客户应当场拒收或与物流人员共同确认破损情形并留存相应证明;非当场签收的,客户应当提供商品的外观或数量异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客户收到货物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跟供应商联系进行商品的售后处理。

(一)电汇支付的,应同时在网上超市点击“申请延期支付”按钮,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申请暂缓支付。如一方需申请取消延时支付时,由网上超市与客户沟通后予以确认取消。

(二)其他支付方式的,由网上超市进行商品的售后处理。

第七节 发票

第二十七条 发票开具

供应商根据客户提交订单时注明所开发票的类别及时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验票确认

供应商登记物流状态后,客户收到发票后如无异议应进行“验票确认”操作;若客户未进行“验票确认”操作,供应商可发起验票确认,即供应商点击“确认开票”,网上超市将通过短信或邮件方式提醒客户进行验票确认。

(一)客户收到发票,在收到网上超市验票提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进行 “验票确认”操作,验票完成时间以客户进行“验票确认”的时点为准;

(二)客户收到发票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票确认”操作的,视为客户无异议。验票完成时间以供应商进行“确认开票”的时点为准。

第二十九条 签收异议

客户未收到发票或发票信息有误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跟供应商联系进行发票的售后处理。

(一)电汇支付的,应同时在网上超市点击“申请延期支付”按钮,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申请暂缓支付。如一方需申请取消延时支付时,由网上超市与客户沟通后予以确认取消。

(二)其他支付方式的,由网上超市进行发票的售后处理。

第八节 供应商结算

第三十条 电汇支付项下的供应商结算

网上超市以“验货”“验票”全部完成作为订单物流、票据流执行完毕做为电汇支付项下供应商结算货款的前提条件。即货款转移支付的时间以验货完成时间与验票完成时间两者最晚的时点为依据。网上超市在约定时间将相应货款支付至供应商在网上超市登记的开户银行及账户。若供应商登记的银行账户有误,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流程图及货款流向如下图所示。

第九节 售后及投诉

第三十一条 售后服务

商品的售后服务由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范围包含商品售出后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及时换货、退货或退款,以及在接到客户投诉举报后积极响应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商品页面列明的具体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于前述标准的,适用更高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换货

供应商应及时对客户提出的合理换货要求配合处理,经双方确认及协商,运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退货

供应商应及时对客户提出的合理退货要求配合处理,经双方确认及协商,运费由责任方承担。

电汇支付的,针对客户已付货款,客户未完成“确认支付”的,客户应出具说明提交至平台由平台进行线上退款;客户已完成“确认支付”的,由供应商线下退款。二维码支付和承兑汇票支付订单由供应商线下退款。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无故拖延或消极处理,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款事宜。

第三十四条 客户评价

客户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订单交易成功后对供应商所售商品及服务进行评价,客户评价将作为供应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投诉

在网上超市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网上超市进行投诉,由网上超市及时处理,对投诉当事人进行安抚、并对投诉事件进行协调与跟踪、直至投诉事件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举报

在网上超市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进入商品详情页面点击“举报”按钮进行举报,举报类型涉及“商品价格”“商品信息”“重复上架”或其他原因。举报信息由网上超市接收并尽快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反馈

供应商在接到客户投诉举报后:

(一)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出现消极应对,长时间不做响应;

(二)不得遇到问题推脱责任,对客户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在责任明确后,积极进行响应赔偿。

第十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短信及邮件提醒

网上超市在多个节点通过短信及邮件方式向会员发送交易等业务相关信息,关键节点如下:

会员接收短信及邮件发送的信息的手机号码及邮箱,由会员注册时提供,如因会员注册时提交信息有误,造成业务相关信息无法送达,其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及时在网上超市上点击相应的确认按钮,以保证交易有序开展。

第三章 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应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扰乱网上超市运营秩序等行为,网上超市针对违规行为先进行纠正,消除不利影响。

网上超市可根据《网上超市供应商价格及服务监管评价规则》对供应商采取如下市场管控或保障交易安全的管理措施:包括不限于网上超市公示警告、账户权限管控、经营权限管控、违规商品或信息处置、扣保证金、罚款等。

网上超市每月对一类供应商、四类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进行审查。三类供应商价格由子集团自行管控。

    一类供应商、二类供应商、四类供应商名录详见网上超市-超市公告中实时发布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网上超市线上集采名录》。

第四十一条 客户管理

客户应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扰乱网上超市运营秩序等行为,网上超市将视情形的严重程度采取账户强制措施、暂停交易等保障交易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于2014年6月23日发布,2021年1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2月8日正式生效。